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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允许城市供水投资获得合理回报

茂名市自来水公司 柯 艺    来源:中国供水节水     读罢《全面实施阶梯水价不是普遍涨价”应被官方确认》一文(2012-01-31南方日报),笔者对洪丹先生所云:“如果以公众利益为由的涨价,而直接获益者却只是垄断行业的一小群人,那么多出来的超额利益自然是不合理的”之见不敢苟同。我们首先得承认,城市供水虽然有公益性,但公益的性质不是自来水公司要亏损的理由。城市供水要良性发展,服务水平要不断提升,只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才能维持提升的源动力。   这次听证会前,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敢于亮出底牌,值得尊敬。也正是这张底牌,让笔者看到了该公司经营之艰辛,暴利说之于浮云,涨水价之必然。据该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供水成本。2010年9月29日西江引水工程及11月6日东部水厂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,自来水成本增加了0.755元/立方米。而此前的水价是在2005年调整,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,至今6年没有调整过。试想,这6年来国内的各种物价是如何的飞涨?人工成本是如何的上升?制水原料的价格是如何的芝麻开化般节节高?而这6年没有调整水价,就是其承担起公益性的体现。   笔者以为水价能否调整,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成本是否导致亏损为准绳。只要不是主观造成的经营亏损,客观存在的亏损就是涨水价的第一理由。国家计委、建设部于1998年颁发的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第十条就指出: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、合理收益、节约用水、公平负担的原则。”以及第十九条:“供水企业在经营亏损或者需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时,可以提出调价申请”。据此,可以说“补偿成本、合理收益、节约用水、公平负担”就是自来水调价的基本原则。供水企业一旦发生客观上存在的亏损,就可以提出调价请求。那么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如何确定?在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中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: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--10%;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,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投资的,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12%。反观广州市自来水公司,其因供水成本不断上升,净利润逐年下降,从2008年的亏损0.5亿,扩大到2010年亏损3.9亿。2008-2010年净利润率为-1%、-4.28%、-8.09%,已到了经营难以为继的境地。   由此观之,这次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水价听证会必然是听“涨”会,给予其合理的净资产利润率的平均水平回报应不为过。而实行阶梯水价只不过是一个节约用水的手段而已。